2021年3月22日,本局接到“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淮北市相山区硕亿烟酒商行”销售的“53度20年青花汾酒、42度20年青花汾酒”,涉嫌侵犯“杏花村青花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局接到举报后,立即赶到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温哥华城锦河湾S58幢101-1号“淮北市相山区硕亿烟酒商行”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53度20年青花汾酒500ml/瓶(8瓶)、42度20年青花汾酒500ml/瓶(18瓶)”,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上述26瓶20年青花汾酒涉嫌假冒“杏花村青花汾酒”注册商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因你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青花汾酒”予以扣押。同时,对你店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上述涉案的26瓶“青花汾酒”是你店于2020年12月27日购进的。进货价格为:53度20年青花汾酒363元/瓶,共购进8瓶、42度20年青花汾酒340元/瓶,共购进18瓶。依据市场采价显示:53度20年青花汾酒为385元/瓶、42度20年青花汾酒为375元/瓶。故认定,该批次涉案“青花汾酒”的货值金额共计为9830元(375元/瓶×18瓶=6750元、385元/瓶×8瓶=3080元)。截至案发时,上述涉案“青花汾酒”还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证据一:你店的《营业执照》、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类型、经营资质以及负责人身份合法的事实;
证据二:2021年3月22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你店检查的事实;
证据三:2021年3月26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物品的购进来源、购进数量、进价、销售价格的情况;
证据四:“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等材料共计9页,证明投诉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主体资格情况、商标注册证的持有人情况;
证据五:2021年4月12日,“淮北市德邦烟酒超市”提供的《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陈亚平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淮北市德邦烟酒超市”主体类型、经营资质以及负责人身份合法的事实及涉案“杏花村青花汾酒”的市场销售价格的情况。
2021年4月21日,本局向你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店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9】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1条第①目“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要求,结合你店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承担接受的能力,决定对你店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店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9】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条第①目的要求 ,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53度20年青花汾酒8瓶,42度20年青花汾酒18瓶;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或直接将罚款缴纳至“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淮北牡丹支行,账号: 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1年4月8日,本局接淮北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淮)烟移〔2021〕第10号,称在淮北市相山区曲阳街道人民路濉河花园58栋101号 “淮北市相山区超智烟酒店”涉嫌存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卷烟零售业务。
经查,“淮北市相山区超智烟酒店”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苏烟(五星红杉树)10条、中华(硬)7条、中华(软)2条、玉溪(软)3条、黄山(红皖烟) 2条、黄山(风韵)3条、黄山(金皖烟)1条、黄鹤楼(天下明楼)(84)1条共计8个品种,总计29条。违法经营总金额共计8860元。因当事人未销售,故无违法来得到的。
证据一:2021年4月8日;淮北市烟草专卖局(淮)烟移〔2021〕第(10)号案件移送函1份,附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2张、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涉案物品移交价格清单1份等材料,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证据二:负责人杨超智的身份证复印件、淮北市相山区武振生活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与淮北市相山区超智烟酒店主体资格合法。
证据三:2021年4月13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对卷烟进行零售业务的事实。
2021年5月18日,本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涉嫌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要求, 对你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772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或直接将罚款缴纳至“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淮北牡丹支行,账号: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