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周女士去单位楼下的烟酒店买了1箱名酒,一共有6瓶,店家没给发票,周女士就要求开一张收据,但收据上没盖章,也没标注店名,周女士心生怀疑,为慎重起见,她便要求店员留下姓名和手机号。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更是让周女士百思不得其解。
周女士单位有重要客户要来,领导安排她和同事一起去买几瓶名酒,为了方便起见,周女士便和同事一起去了单位楼下的烟酒店。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周女士他们买了1箱某知名品牌的白酒,一共有6瓶,总价10000多。当周女士付好钱,想讨要发票时,店员却说现在没有,要等后天来拿。
周女士想,反正单位就在楼上,后天就后天,于是她便要求店员先开一张收据,没想到收据上却不盖章,也没写店名,当周女士问及为啥不盖章时,店员说他们店没有图章。
店员的这些做法,不得不让周女士产生了怀疑,为慎重起见,周女士就叫店员在酒瓶的外包装上留下了姓名和手机号。还没等周女士取消疑虑,接下来发生的一幕,更是让周女士惊呆了。
周女士和同事走出烟酒店还没多远,突然从店里冲出两名店员,直奔周女士同事,和他争抢起酒来,毫无防备的同事一时招架不住,被她们抢走了3瓶,并故意扔地上摔碎了。另外的3瓶,幸好周女士同事紧紧抱着才幸免于难。周女士看到这一切也懵了,惊魂未定的她便报了警。民警赶到后,把当事人都带走了。
令周女士纳闷的是,他们走后不久,店家就把那10000多酒钱,全部原路退回到了她的账户。民警见钱已经退回,就说这是消费纠纷,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就行了。
店家的这一系列操作,不得不让周女士对名酒的真伪产生了怀疑,为了弄明白事情的真相,周女士请来了帮忙员,他们一起来到了烟酒店,找到了当时留下姓名和电话的那个店员陈某。
陈某表示,姓名和电话确实是她的,但是她那天根本就不在店里,姓名和电话是那天摔酒的那个店员留下的。帮忙员问陈某,为什么店员不肯开发票,还要去抢酒并摔碎呢?是不是因为酒是假的?陈某连忙说酒肯定是真的。
陈女士和帮忙员都被搞得是一头雾水,他们便把事情反映到了市监局,市监局派人把店里的酒都拿去做鉴定了。
帮忙员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就去咨询了有关人士,对方称,像这样的一种情况,即便周女士买到的酒是假的,也很难维权,因没有发票,而且收据上也没有店名和图章,所以根本就没法断定这酒到底是不是这家烟酒店的,所幸周女士已拿到了退款。
那么,是不是就像民警说的,店家已把钱退回给了周女士,这件事就只是消费纠纷了,只要双方协调解决就行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1、假如鉴别判定的结果是假酒的话,即便是店家已经把钱退还给了周女士,店家也已经触犯了法律,退钱只是一个从轻的情节。至于到底是一般违法,还是要追究刑事责任,那就要看涉案金额的大小了。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买卖,没收违法生产、买卖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买卖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假如周女士买到的是假酒,估计她也不会是第一个受害者。店家用假酒冒充名酒,以假充真,违反了以上法规,应责令其停止买卖,查明真相后,没收其违法买卖的产品,并处相应的罚款。
如果情节非常严重的话,还要吊销执照,假如买卖总金额较大,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2、《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买卖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买卖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买卖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买卖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买卖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买卖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买卖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买卖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买卖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假如周女士不是第一个受害者,只要店家卖掉的假酒的总金额超过了5万元,依照此法,店家就涉嫌了生产、买卖伪劣产品罪,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钱可以慢慢赚,绝对不能为了谋取暴利,而去干些违法的事,到头来害的只能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