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现予公布:
2024年1月2日,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潼南区某医院使用未经注册的数字化医用×射线摄影系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25万元、没收涉案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并对×射线摄影系统的生产企业四川某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潼南区某医院从四川某公司购买高频高压发生器和×射线管组件,用于替换其使用的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数字化医用×射线摄影系统的部分组件,参数发生了明显变化,但未变更注册手续便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违法期间共向患者收取费用1.2495万元。潼南区某医院的行为构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所指“使用未经注册医疗器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另查明,四川某公司生产的前述高频高压发生器和×射线管组件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但未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潼南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与四川省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充分的发挥川渝协同办案机制作用,积极推动案件的办理。在处罚幅度上采用《川渝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确保川渝两地处罚幅度的一致性。同时,此案件的办理实现了潼南局自机构改革以来查办全链条医疗器械违法案件“零”的突破。
2024年1月19日,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舒某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依法对该市场主体登记作出撤销处理,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00元,并处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7日,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电建)举报,称华能电建(重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电建)登记注册的法人股东为山东电建,实际上,华能电建与山东电建(山东电建是国务院国资委直管央企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无任何隶属或股权关系、无任何投资、业务、合作等关系,为“假冒国有企业”。经查,华能电建成立于2023年11月9日;法定代表人:李某;企业登记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91号负1-13。该企业设立登记的委托代理人为舒某。经查询该公司登记资料电子档案,该地址房屋产权人是吴某,吴某将该房屋出租给李某,并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具《无偿提供说明》,将该房屋提供给华能电建使用。
经重庆市渝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吴某名下未登记过该不动产,华能电建登记资料中的企业住所资料为虚假信息资料。经向委托代理人舒某询问,该登记住所信息材料并非申请人华能电建提供,而是舒某向他人购买,且没办法提供购买记录。舒某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3: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重庆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4年3月13日,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重庆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定种类设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作为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2023年12月5日,当事人现场使用登记证号为锅10渝AQ03188(21)(补)的锅炉处于运行状态,压力表读数为0.14Mpa,该锅炉的外部下次检验时间为2023年11月,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锅炉外部检验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4: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某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提供其他条件案
2024年3月29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徐某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和明知从事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其他条件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2日,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三个冻库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的三个冻库内,发现存放有肉类及其制品44184.6千克,其肉制品产品及包装无食品标识或者没有完善的食品标识(多数有外文标识),也未发现其产品及外包装附带有检验检疫等相关合法资料。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上述肉类冻品的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也无法提供其服务的食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进出货台账等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明知经营的上述三个冻库内存放的上述肉类及制品系用于销售,且未经检验检疫,但仍为其提供冷冻贮存等服务。且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0日,彭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彭水县某幼儿园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8.89万元,并处罚款2.8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彭水县市场监管局在市局组织的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执法中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收取保育教育费。经查,当事人为公办二级幼儿园,2020年春季学期至2021年秋季学期,当事人部分班级超班额20%招生,但未降低等级收取保育教育费,多收保教费合计28.89万元。2023年9月13日,彭水县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将多收的保育教育费予以退还,并将退还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书面反馈至该局。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退款资料,视为未退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彭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2024年2月5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足区某酒水商行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1日,大足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发现大足区某酒水商行正在其经营场所向老年群体播放产品“五步蛇酒”的宣传视频《辛贵福现场采访-金狮》,该视频内容有“5种动物研制成的酒,都是以毒攻毒的”“我们的五脏六腑养好了”“我们讲这酒里边有溶酸酶、氢酸酶、亚油酸、亚麻酸、麻黄素,他可以散瘀血”“这个酒你不用做手术,他也可以散掉的”“但这个酒喝了几天,就管事了”等内容。上述宣传视频中宣传的商品功能当事人均无法提供佐证材料。当事人为了扩大产品销量,从他人处取得上述宣传视频,2023年12月9日,当事人开始使用该视频进行宣传以达到销售酒类食品的目的,但其经营的酒类食品并不具有保健和治疗功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7:铜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保证应急呼救系统正常使用案
2024年2月27日,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保证应急呼救系统正常使用,未安排24小时专人值守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且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5日,铜梁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电梯轿厢内三方通话无人接听,经提醒后门卫室方有人接听,电梯警铃不响。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开展日管控,且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5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重庆某幼儿园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7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重庆某幼儿园进行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堂有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郫味鲜”红油豆瓣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9:武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3月8日,武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7日,武隆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处置任务,内容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SPJ202316644的《检验报告》,检验食品名称为竹笋海带,标称生产者名称为武隆区的重庆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28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杭州站出具了报告编号为202352936的复检《检验报告》,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判定不合格。经查,2023年9月,当事人生产上述竹笋海带5件(5kg/件),同月以销售单价60元/件的价格全部销售给重庆市渝北区某经销商,货值金额共计3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武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8日,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巫山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不合格有机肥197袋,没收违法所得1.69万元,并处罚款8.63万元的行政处罚。
巫山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沃农哥生物有机肥(以下简称沃农哥肥)和果力加复合微生物肥料(以下简称果力加肥)两款产品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为:沃农哥肥的有效活菌数(cfu)、水分指标不符合NY884-2012《生物有机肥》要求;果力加肥有效活菌数(cfu)、有机质(以烘干基计)、杂菌率指标不符合NY/T798-2015《复合微生物肥料》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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