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女士从某商贸中心购买的23瓶进口葡萄酒均未贴中文标签,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货款并十倍补偿。近来,经通州法院调停,董女士获赔5万元。
本年7月,董女士在通州某商贸中心购买了10瓶新西兰进口白葡萄酒、7瓶新西兰进口红葡萄酒及6瓶法国进口红葡萄酒,共花费9000余元。后她发现上述葡萄酒没有中文标签,未标明中文称号、配料表、储存条件、食物添加剂信息、原产国国名或地戋戋名以及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许经销商的称号、地址、联系方式,也没有正确标明净含量和酒精度。部分葡萄酒还没有标明出产日期。董女士以为,购物中心出售的上述产品不契合《预包装食物标签公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的规则,归于制止进口和出售的食物,而购物中心作为出售商未实行法定的检查验明职责,应当承当退一赔十的职责。为此,董女士申述要求购物中心交还货款并补偿相应的丢失9万余元。被告某商贸中心辩称,其出售的葡萄酒质量合格,赞同交还货款,但不赞同十倍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依据《食物安全法》相关规则,进口的预包装食物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契合这个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和食物安全国家规范的要求,载明食物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称号、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物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许标签、说明书不契合本条规则的,不得进口。一起规则,出产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或许明知是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顾客除要求补偿相应的丢失外,还能够向出产者或许出售者要求付出价款十倍的补偿金。本案中,被告未尽到检查的职责,应承当对应的法令职责。后在法院的掌管下,两边达到调停协议,董女士获赔5万元。